【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A)教育乃是基本人權,也是使其得以發展成有能力者的權利受教育權被認為是一種人類權利並被理解為一種自由的權利,明確了對兒童進行初級教育、對所有兒童推廣中等教育的義務、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以及對未接受過完整初級教育的個體進行基礎教育的義務。除了這些規定個體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之外,受教育權內容還包括消除各級教育系統內的歧視、建立最低標準以及提高教育質量。[1]受教育權規定在《世界人權宣言》中的第26條以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的第14條中,[2][3] 在1960年教科文組織的反教育歧視公約中、歐洲人權公約第1號議定書以及1981年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得到重申。[1]受教育權在《歐洲人權公約 第1號議定書第2條 - 受教育之權利》以及很多國家的憲法中都有相關規定,例如:比利時憲法(原第17條,現第24條)以及荷蘭憲法(第23條) [4](B)教育乃為公共財【公共財】無須付費即可使用,並不具有排他性國防、治安、知識、公路、博物館(免費)【準公共財】需付費才可使用,具有排他性收費. 公共財係指「機會均等且集體消費的財貨」(P.A. Samuelson),另外,亦有學者認為「公共財是由公共生產且能滿足公共慾望的財貨」(R.A. Musgrave)。所謂「均等」、「集體」消費,係指由兩人或更多的人共同消費一種財貨或勞務,而參與消費的人都獲得相等的利益。基於此種認識,公共財貨的特質有三:1.係指經由政府預算程序所提供之財貨,且大部分來自社會的慾望。2.具有不可分割性(indivisibility),且利益是外延的(externalized)。也就是說,公共財貨之提供,主要滿足公共慾望,其消費必須由兩人以上同時為之。它的利益並不因為某一消費者的消費而減少。亦即所謂的「消費無敵對性」(R.A. Musgrave)。3.不受市場機能(market mechanism)之操作及價格的影響。任何財貨若要付託給自由市場去分配,必須要有合理的價格,公共財貨既以多數人的利益為主,在某些情況下,便不受市場機能的操作及價格的影響。教育不能視為公共財,因為在整個教育經費支出中,私人支出占其中的一部分,同時,除以政府公共預算為支出主體的公立學校外,尚有私人捐資所興辦的私立學校。所以教育財的性質僅能視為準公共財(quasi-public goods)或是殊價財(merit goods),也就是教育財是接近於公共財,但並非完全的公共財,或者說,它是其有某種特殊質的財貨。(C)性別平等:全民教育權利之確保,有賴性別不平等減少性別平等 (英語:Gender equality),又稱男女平等、女男平等、兩性平等、性別平權、性別平等主義,傳統上也指兩性應享有平等的公民權利,在政治、經濟、社會和家庭中應受到平等對待,反對性別歧視。[1][2]性別平等是《世界人權宣言》的目標之一,其目的是營造性別平等的法律和社會環境,例如民主活動和確保同工同酬。具體實踐中,性別平等的目標是使兩性在整個社會生活中平等對待,而不只是在政治、工作或其他政策規定的領域。https://pedia.cloud.edu.tw/Entry/Detail/?title=%E5%85%AC%E5%85%B1%E8%B2%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