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依馨】評論
名 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發布日期民國 93 年 06 月 03 日 第 11 條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定不適當之人,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一、無行為能力人。二、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三、有法定傳染病者。四、身心有嚴重缺陷者。五、其他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安全之虞者...
【吳佩純】評論
我蝦了……@@
【魚】評論
名 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第 14 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不適當之人,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一、無行為能力人。二、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三、有法定傳染病者。四、身心有嚴重缺陷者。五、其他有影響受照顧兒童及少年安全之虞者。
【Chi Chi】評論
並不包括下列何者?眼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