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社工師,點我看詳解】評論
答題技巧:看到(D)戶籍,就可知是戶政機關的職責。**法條補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第1項保護令核發後,當事人及相關機關應確實遵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動產之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及金錢給付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被害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二、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處所為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所屬人員監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保護令,由相對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行。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保護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四、禁止查閱相關資訊之保護令,由被害人向相關機關申請執行。→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2條五、其他保護令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執行,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之。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2條被害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執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保護令,應向下列機關、學校提出:一、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執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未成年子女戶籍相關資訊之保護令。二、學籍所在學校:申請執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未成年子女學籍相關資訊之保護令。三、各地區國稅局:申請執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未成年子女所得來源相關資訊之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