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漢龍】評論
依照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 33 條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於執行或經營業務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確保已向要保人就所代理銷售之保險商品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善盡專業之說明及充分揭露相關資訊,確保其作業程序及內容已遵循相關法令規定,並將有關文件留存建檔備供查閱。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招攬保險業務,係由保險人以電子保單型式出單者,應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足資傳遞電子文件之聯絡方式,並提供予承保之保險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依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訂定內部作業規範,並落實執行,以確保其作業程序及內容已遵循相關法令規定;其內部作業規範,應包括本規則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後,關於保障六十五歲以上高齡消費者投保權益之相關規定。以下解釋一些法律名詞抽象輕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因為疏忽或不當行為,導致他人受到損害,但其行為並非故意或重大過失,因此僅需承擔輕微的法律責任。例如,一位醫生在執行手術時,因為疏忽而導致患者受到輕微的傷害,此時醫生需承擔抽象輕過失責任(因此 A 為正解)。具體輕過失責任是指,行為人在違反法律規定時,雖然有過失,但是其過失程度較輕微,且不致於造成嚴重後果。例如,駕駛人在行駛時未注意到路標而錯過了轉彎口(禁止左轉),導致行車路線不符合規定,但是並未造成任何事故或傷害,此時就屬於具體輕過失責任。重大過失責任是指因為過失行為,對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權益造成損害,而應對受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重大過失責任是民法上的一種特殊責任制度,其特點是: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約的約定,對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權益造成損害,但不具有故意行為的情形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民事訴訟中,重大過失責任的認定需要具備以下三個要件:1.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2.對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權益造成損害;3.不具有故意行為。無過失責任是指在法律上,當一個人在行使某種活動時,即使他的行為導致了另一個人的損失或傷害,但如果他已經盡了合理的注意義務,那麼他就不會被認為是有過失的。換句話說,無過失責任是指當一個人在行使某種活動時,即使他的行為導致了另一個人的損失或傷害,但如果他已經盡了合理的注意義務,那麼他就不會被認為是有過失的。無過失責任通常用於法律上的責任問題,例如在建築工地上發生意外事件時。無過失責任也可以用於其他領域,例如保險、醫療和金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