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對於雙重特殊學生鑑定的敘述,下列哪一項較不正確?
(A)我國特殊教育法第 41 條明文規定應加強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學生的鑑定與輔導
(B)通常外顯障礙先被診斷出
(C)延長考試時間是可提供的評量調整方式
(D)鑑定時宜分別維持障礙與資優的鑑定標準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91329
統計:A(37),B(16),C(35),D(85),E(0)

用户評論

【用戶】Rafael2018已上榜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41 條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應加強鑑定與輔導,並視需要調整評量工具及程序

【用戶】Wendy Tsai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C)延長考詴時間是可提供的評量調整方式 題目選項  應該改為試

【用戶】Wick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²係指個體有某方面特殊才能,卻伴隨特殊缺陷。即資賦優異(gifted and talented)學生有著某方面的障礙(disabilities)。²美國於1990年修正身心礙者教育法案(IDEA),雙重特殊學生的名稱亦隨時間點改,從1975年的gifted-handicapped變為gifted with disabilities,到了90年代初期開始使用twice-exceptional或dual-exceptional的名稱。²美國於2004年修正IDEA,仍未提及雙重特殊學生/障礙資優學生類別,但第一次承認雙重特殊學生的需求。  國內外研究發現,文化殊異或雙重特殊資優學生,在成長過程,常會受正面或負面特質的交互影響。若他們沒有機會接受資優教育,再加上普通教育無法滿足他們的學習需求,長期在這樣缺乏挑戰的環境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