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古錐】評論
名 稱: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教育部98年02月04日台參字第0980007969C號令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職業學校法第十條之二及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 (以下簡稱教師) 之成績考核,依本辦法辦理。第 3 條 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教師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併計年資參加考核:一、轉任其他學校年資未中斷。...
【Hui YA】評論
名 稱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其規定如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功:(一)對教育重大困難問題,能及時提出具體有效改進方案,圓滿解決。(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效益。(三)在惡劣環境下克盡職責,圓滿達成任務。(四)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機宜,有具體效果。(五)執行重要法令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一)違反法令,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