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因調查需要對當事人實施暫時留置時,對國民之暫時留置時間不得逾幾小時?
(A)二小時
(B)三小時
(C)四小時
(D)八小時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67159
統計:A(235),B(19),C(12),D(5),E(0)

用户評論

TeWen Ke】評論

第64條(暫時留置)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   一、所持護照或其他入出國證件顯係無效、偽造或變造。   二、拒絕接受查驗或嚴重妨礙查驗秩序。   三、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行為之虞。   四、符合本法所定得禁止入出國之情形。   五、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通知留置。   六、其他依法得暫時留置。   依前項規定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二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   第一項所定暫時留置之實施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