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U】評論
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持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除第二款以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採認。二、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擬就讀學士學位,或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擬就讀二專副學士學位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三、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碩士、博士學位,或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除 前款以外,由本部辦理採認。
【今年必上】評論
第 11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生效後,至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前,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其所取得之學歷或學位,符合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得申請參加本部自行或委託學校、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之學歷甄試;經甄試通過者,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