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部6653】評論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 民國 102 年 11 月 01 日 修正 )第 4 條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帶職帶薪進修、研究,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全時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 主動薦送或指派教師,在一定期間內,經辦妥請假手續, 並保留職務與照支薪給而參加之進修、研究。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 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 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仍應留校服務時間, 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之進修、研究。三、休假進修、研究:係指公立專科以上學校依規定核准教師休假而從事 學術性之進修、研究。四、公餘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 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參加之進修、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