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g Wun Jyun】評論
法規名稱: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 ( 民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發布/函頒 ) 一、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無戶籍人口,係指在臺灣地區合法定居,未依規定申報戶籍之人口。 三、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向當事人現住地戶政事務所索取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全份計五張,如附表),持表一向現住地警察分局製作【指紋卡】,經其主管於該表簽章後,再持申請表(計五張)及指紋卡正本,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四、戶政事務所受理後,將申請表正本留存,表二影本二份分別...
【Vivi Chan】評論
出自-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註意事項
【Grace Huang】評論
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注意事項三、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向當事人現住地戶政事務所索取無戶籍人口補辦戶籍登記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全份計五張),持表一向現住地警察分局製作指紋卡,經其主管於該表簽章後,再持申請表(計五張)及指紋卡正本,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