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rry】評論
第 2 條 國內有戶籍國民本名之證明為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用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代替之。申請歸化、回復國籍者,於設戶籍前,本名之證明為歸化、回復國籍許可證書。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內未設戶籍者,得以下列文件為本名之證明:一、護照。二、華僑身分證明書。三、華僑登記證。四、國籍證明書。五、載有中文姓名,且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審查屬實之下列證明文件:(一)我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二)經政府機關立(備)案之華僑(文)學校製發之證書。(三)經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僑團、僑社核發之證明書。(四)其他經駐外館處審查屬實之文件。
【Dong Wun Jyun】評論
名 稱姓名條例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