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將其 A 地出賣給乙,約定由乙負擔以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增值稅;甲遲延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致乙多繳該項稅額。乙主張因遲延登記受有損害,請求甲賠償多繳土地增值稅之損害,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24326
統計:A(63),B(2504),C(29),D(11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第三審再審、迴避、訴訟能力

用户評論

【用戶】藝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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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三十二條(法官之自行迴避及其事由)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解釋/判例】院字第2283號、釋字第178號*釋字第256號*30年抗103*48年台再5*60年台上4185*64年台再120*74年台抗20*23年上1141【相關法規】§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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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 V(B)法官曾與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為同窗友人 X(C)法官之配偶為該訴訟事件之當事人 V(D)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五親等內之姻親 V民事訴訟法 第32條 (法官之自行迴避及其事由)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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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33條 (聲請法官迴避及其事由)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法官迴避。但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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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39條 (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本節之規定,於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法院 第二節法院職員之迴避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