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D
統計:A:21,B:12,C:9,D:131,E:0
難度:簡單
【戶政已經上榜!】評論
戶籍法第16條: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B)、入矯正機關收容(A)、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全戶遷徙時,經檢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2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二、隨我國遠洋漁船出海作業(C)。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期間,仍列入出境2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