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某甲與某乙在國內均設有戶籍,2 人於民國 97 年 2 月 14 日已在國內舉行公開儀式結婚宴客,迄未辦理結婚登記,現欲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 書,應如何辦理?
(A)因結婚已生效,可逕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
(B)應由甲與乙一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後,再申請結婚證明書
(C)可由甲或乙其中一人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後,再申請結婚證明書
(D)因結婚已生效,可直接委託他人,無須經戶政事務所同意,即可向戶政 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後,再申請結婚證明書
參考答案
答案:C
統計:A:26,B:26,C:108,D:5,E:0
難度:適中
用户評論
【戶政已經上榜!】評論
戶籍法第33條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包括97年5月22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