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D
統計:A:20,B:10,C:19,D:115,E:0
難度:簡單
【戶政已經上榜!】評論
姓名條例第11條:在本條例施行前,有第6條、第7條所定未使用本名情事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向原權責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更正為本名;有第6條所定未使用本名情事者,得以學歷、資歷、執照、其他證件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名字為準,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本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