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甲在姓名條例尚未實施前於其廚師執照未使用本名,日後甲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改註或換發時,甲應行之程序或應檢附之文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A)應敘明證件上姓名與本姓名不符原因
(B)檢附應更正姓名之執照
(C)檢附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足資證明二名同屬一人之文件
(D)檢附保證二名同屬一人之切結書

參考答案

答案:D

統計:A:20,B:10,C:19,D:115,E:0

難度: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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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第11條:在本條例施行前,有第6條、第7條所定未使用本名情事者,應於本條例施行後,向原權責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更正為本名;有第6條所定未使用本名情事者,得以學歷、資歷、執照、其他證件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名字為準,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本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