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6條(稅捐之優先權)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