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依現行所得稅法有關暫繳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①未如期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可自行選擇按上年度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按試算暫繳方式計算暫繳稅額 ②營利事業採曆年制者,應於每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辦理暫繳 ③營利事業逾規定期限仍未辦理暫繳者,應按核定暫繳稅額加徵滯納金(每逾 2 日加徵 1%) ④當年度 7 月新開業之營利事業不需辦理暫繳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58768
統計:A(21),B(47),C(278),D(3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不熟的稅法、遺產及贈與稅繳納期限規定

用户評論

uvoxygen】評論

請問 3是錯在按日加徵嗎?

Ya Lin Lin】評論

沒滯納金是加計利息

】評論

第 67 條 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