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馨儀】評論
性騷擾防治防第13條1.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詩菲】評論
性騷擾防治法第 13 條
【Ruri(112高普社會行】評論
性騷擾防治法:事件發生後1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雇用人或直轄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發生後10年內—向被害人之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