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豬脆皮(112社工師上榜】評論
網路平台提供者原本是要保留90天,經修法後調整為需要保留180天以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詹馨儀】評論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1.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性侵害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
【詩菲】評論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