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呂承翰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110條: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用戶】Pin-chun W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確定力:又稱既判力,行政處份一經最後確定及不得予以變更之效力。依內容可分為(1)形式上確定力:法律上的確定效力,為『不可爭力』 (2)實質上確定力:對同一案件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可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