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議會對於縣(市)政府移送之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其原決議:
(A)失效
(B)移下會期再議
(C)送請內政部解決
(D)由縣(市)政府依法執行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
統計:A(4),B(0),C(0),D(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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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right Nil】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39條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3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