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eright Nil】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39條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3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