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下列何者非地方公職人員被解除職務或職權之原因?
(A)直轄市長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選資格者
(B)縣(市)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 6 個月以上者
(C)直轄市長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 6 個月以上者
(D)縣(市)議員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3),C(3),D(0),E(0)

用户評論

默然】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地方首長及議員代表解除職權、職務之情形)I.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  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直轄市議員、直轄市  長由行政院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縣(市)議員、縣(市)長由內政部  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由縣政府  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並通知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  、市)民代表會;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職務。應補  選者,並依法補選:  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 選資格者。  (A)  二、犯內亂、外...

Oneright Nil】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80條 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村 (里) 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解除其職務;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亦解除其職權。

mossciub516】評論

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村 (里) 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解除其職務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亦解除其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