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瞄準台鐵 郵局】評論
(A)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二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催告--1個月未交付(B)續期保險費未繳付者,除保險人應催告外,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看完整詳解
【涵】評論
(C) 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續期保險費時,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效力停止
【得榮 郵局已上榜謝謝大家】評論
(A)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二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催告--1個月未交付(B)續期保險費未繳付者,除保險人應催告外,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看完整詳解
【sssex9802pp】評論
第 十三條 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催告,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第 十四 條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二年以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 經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之日起恢復效力。
【Mee Chen】評論
簡易人壽 第13條(保險契約所生權利之消滅時效)(110) (109)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催告,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前項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