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已上榜)】評論
土地稅法 3條 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如左:一、土地所有權人。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田賦以共有人所推舉之代表人為納稅義務人,未推舉代表人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評論
土地稅法 3條 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如左:一、土地所有權人。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田賦以共有人所推舉之代表人為納稅義務人,未推舉代表人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a0912109n】評論
主旨: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於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期間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應由繼承人履行納稅義務。說明:二、土地法於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施行,其中第73條之1有關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由地政機關「代管」修正為「列冊管理」,合先敘明。又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處理要點」內政部於88年5月14日修正為「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處理要點」(編者註:名稱已修正),其第18點並未就代管(列冊管理)之土地建物於代管(列冊管理)期間無收益者之賦稅處理予以明定。又本部66/10/04台財稅第36740號函釋,略以:「查因繼承而取得物權者,無須登記即發生取得效力,已為民法第759條所規定。從而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雖未登記,亦應就該財產履行納稅義務…」。是以,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於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期間無收益者,既已無暫緩繳納賦稅之法令依據,參照上開函釋規定,應由繼承人履行納稅義務。(財政部89/05/09台財稅第0890453056號函)
【lin】評論
繼承土地在登記前即已取得不動產物權,只是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故應以繼承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