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玉琴】評論
定有期限,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支付未到期之3年之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未定有期限,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1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1年分地租線上測驗: http:///reponse.php?id=2439798&noslave=1&exp=80#ixzz1h4td1xHQ
【Ya Ya Chou】評論
定有期限,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支付未到期之3年之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未定有期限,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1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1年分地租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民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第 835 條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B0000001地上權解析http://www.paochen.com.tw/web/lawartic/96carti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