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6.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之規定在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時,有些人員是應該參加,有些人員則是規定為「得」參加。請問下列哪種人員被定位為必要時「得」參加者:
(A)學生
(B)教師
(C)家長
(D)相關人員。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02744
統計:A(542),B(184),C(206),D(1889),E(0)

用户評論

Candy Lu】評論

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相關專業人員等,並得邀請學生參與;必要時,學生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例如學生的語言治療師、物理治療師等)陪同。所以"得"參加的是相關人員(家長另外找的專家或教師)

surplusyu】評論

依題幹「有些人員是應該參加,有些人員則是規定為「得」 參加」依題意即為選擇→不一定要參加者

】評論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2018從頭開始!不要放棄】評論

請教如何分辨"ㄉㄜˊ",還是"ㄉㄟ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