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gzhan】評論
依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 第 2 條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款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參與文藝活動或提供文化創意服務(以下簡稱藝文服務),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作業依本辦法之規定。第 5 條機關為瞭解藝文業者之專業素養、特質等情形,得於政府採購公報或主管機關資訊網路,公開徵求藝文業者之相關資料,及提供藝文服務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