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適用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之多數決方式處理之?
(A)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該應有部分之處分
(B)共有土地之標示分割
(C)共有土地之交換
(D)共有土地為公私共有者,私有部分共有人就公私共有土地全部為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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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林筱婕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34-1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物改良★,...

【用戶】rgs44712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土地法§34-1執行要點 第2、4、5點

【用戶】Crystal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 34-1 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