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etty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勞工保險條例 第58條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民97年~民106年 →60歲第十年提高一歲→民107年→61歲每兩年提高一歲民109年→62歲民111年→63歲民113年→64歲民115年→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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