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6 條之 1 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給予何種處罰?
(A)記大過
(B)解聘或免職
(C)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D)降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Emma Huang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性別平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1 條學校校★、...

【用戶】Emma Huang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性別平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1 條學校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