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若曾違反期貨交易法,而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後滿幾年以上,才能擔任期貨商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業務員?
(A)5 年
(B)10 年
(C)15 年
(D)20 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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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期貨交易法 第 28 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與其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三、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使用票據有拒絕往來紀錄。四、受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或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處分,未滿五年。五、違反本法、國外期貨交易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管理外匯條例、保險法或信用合作社法規定,經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五年。六、受第一百條第二款撤換職務處分,未滿五年。七、經查明受他人利用充任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前項規定,對於該法人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之。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期貨交易法 第 28 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與其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三、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使用票據有拒絕往來紀錄。四、受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或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處分,未滿五年。五、違反本法、國外期貨交易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管理外匯條例、保險法或信用合作社法規定,經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五年。六、受第一百條第二款撤換職務處分,未滿五年。七、經查明受他人利用充任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前項規定,對於該法人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