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y Lin】評論
郵政法14條: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前項以外郵件之資費,由中華郵政公司自行訂定。
【Taickbin Chi】評論
通信性質:交通部。其它:中華郵政。
雞婆一下:即使是「通信性質」的郵件,郵件資費的「擬定」還是中華郵政公司,「核定」才是交通部。而非通信性質的郵件其資費就直接寫中華郵政公司「訂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