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IU CHIEH】評論
(A)體育班之員額編制、入學測驗、編班方式等事項由教育部訂定之。 (C)每年級均設體育班 2 班以上之學校,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 2 人。 (D)未設體育班之學校,得遴選專任運動教練,從事運動訓練或比賽指導工作。
【Yeng Ping Cha】評論
政府應建立優秀運動選手之培養制度;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培育優秀運動人才,得提出計畫報經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設體育班;其設班基準、員額編制、入學測驗、編班方式、課程教學、訪視評鑑、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前項學校設體育班者,每校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一人;其每年級均設體育班二班以上者,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二人。各級學校未設體育班者,得遴選專任運動教練,從事運動訓練或比賽指導工作。 國民體育法第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