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mee Kung】評論
第 12 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應該就像5F說的,大法官並無解釋須經公民投票方有效力,正確選項應該還是A。
【simonlinhhh】評論
(A)修憲內容有一定界限→「修憲有界限論」
【一路靠邊走】評論
有沒有效,是依據公投法2、30條。
【司法浪人】評論
D的問題在於"公民"吧選民(選舉人)、國民、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