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nghui Lin】評論
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TY】評論
(1) 先簽後稿: 甲、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丙、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丁、重要人事案件。 戊、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2) 簽稿併陳: 甲、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乙、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丙、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3) 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