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馬夫人(107已上榜)】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A)→故未經合法送達相對人,對其不生效力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第111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B)→不得補正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
【jerry】評論
第111條(行政處分無效之判斷標準)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林宗佑】評論
請問未經合法送達是否有包含已送達,但送達是不合法的情形?
【影子太大,是因為發出的光芒】評論
申記陳委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