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甲非藥商,於電視購物台託播宣傳所經銷商品具藥效之廣告連續 30 日,主管機關查獲後一次開立 30張罰單。此項裁罰違反下列何項原則?
(A)溯及禁止原則
(B)誠實信用原則
(C)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D)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33333
統計:A(1),B(1),C(11),D(2),E(0)

用户評論

海馬夫人(107已上榜)】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10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議文藥事法第 65 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違反此規定者,應依同法第 91 條規定裁罰。因此,藥事法第 65 條係課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之行政法上不作為義務。又同法第 24 條規定:「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而「廣告」乃集合性概念,一次或多次利用傳播方法為宣傳,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均屬之。非藥商多次重複地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如係出於違反藥事法第 65 條之不作為義務之單一意思,則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接續犯。該多次違規行為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於主管機關裁處...

vivi】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10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非藥商多次重複地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如係出於違反藥事法第 65 條之不作為義務之單一意思,則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接續犯。該多次違規行為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於主管機關裁處後,始切斷違規行為之單一性。依題意,甲係出於同一招徠銷售「遠紅外線治療儀」之目的,在民國 103 年 2 月 11 日至 3 月 23 日共 41 日期間,擅自刊播該藥物廣告達 76 次,核其時間密集、行為緊接,如無其他相反事證,應可認為是出於違反藥事法第 65 條行政法上義務之單一意思,該當於一個違反藥事法第 65 條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為一行為而非數行為。由於其主觀上僅具...

龔芳誼】評論

因為 如上所說 他問的是[一次開立30張罰單]的這個錯誤行為 故是違反一行為不二罰 而無A溯及禁止的問題

Lynn必上榜!】評論

我懂了,謝謝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