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下列何種救濟程序不相當於訴願程序?
(A)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程序
(B)會計師法之覆審程序
(C)稅捐稽徵法之復查程序
(D)政府採購法之申訴審議程序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1),B(1),C(12),D(4),E(0)

用户評論

Jasper】評論

訴願先行程序(提起訴願前之程序)1。稅捐稽徵法之復查 C2。全民健康保險法之審議3。商標法之異議4。集會遊行法之申復訴願前置主義(相當於訴願之程序):1。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 A (公保法25、26)2。財政部對會計師的懲戒處分(釋字295)B3。訴願經3個月未決定(行訴法第4條)4。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5。政府採購法之異議 D (政府採購法83)6。教師法之再申訴 (教師法29、33)

Kuang】評論

訴願先行程序:稅、保、標、會

Damaris】評論

目前我國的訴願相當程序為:1.會計師懲戒之覆審(1) 會計師法第66條「被懲戒人不服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2) 釋字295號解釋理由書指出財政部依會計師法規定,設置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因財政部交付懲戒而對會計師所為懲戒決議,係行政處分,被懲戒之會計師有所不服,對之聲請覆審,實質上與訴願相當。2.公務人員懲戒之覆審(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26條)第三章   復審程序第二十五條(復審)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