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ry】評論
概括授權:即解釋理由書所稱:「法律僅概括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施行細則者」,其合法要件首須「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規定支線度」,其次係「就執行法律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加以規定。
【captain】評論
釋字第 394 號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科處裁罰性之行政處分,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應由法律定之。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然後據以發布命令,始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三一三號解釋可資參照。準此,凡與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有關之事項,應以法律或法律授權命令加以規範,方與法律保留原則相符。故法律授權訂定命令者,如涉及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時,其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須符合具體明確之要件;若法律僅為概括授權時,固應就該項法律整體所表現之關聯意義為判斷,而非拘泥於特定法條之文字;惟依此種概括授權所訂定之命令祇能就執行母法有關之細節性及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尚不得超越法律授權之外,逕行訂定制裁性之條款,此觀本院釋字第三六七號解釋甚為明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