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義務人罹患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應停止管收。但以義務人於管收前已罹患該疾病者為限
(B)義務人經命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行政執行分署得直接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C)義務人所滯欠之金額雖未達新臺幣 10 萬元,但已出境達 2 次時,行政執行分署仍得限制其住居
(D)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 3 個月;管收期限屆滿後,不得再行管收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25
統計:A(0),B(6),C(10),D(0),E(0)

用户評論

Jasper】評論

(A)行執法21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B)行執法17條第3項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C)行執法17條第2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 --雖滯欠金額未達10萬,但出境兩次得限制住居(D) 行執法19第4項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梁愷菲】評論

(A)義務人罹患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應停止管收。但以義務人於管收前已罹患該疾病者為限 行政執行法21條-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B)行政執行法17條-義務人經命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仍不履行者,行政執行分署得直接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拘提(C)行政執行法17條-(正確)義務人所滯欠之金額雖未達新臺幣 10 萬元,但已出境達 2 次時,行政執行分署仍得限制其住居 (D)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