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per】評論
第12F 解釋比較正確!!!! 我的法條引用有誤(A)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裁量處分 (你申請歸化,我沒有一定要答應你的義務)BCD都是羈束處分 --有達到條件就必須核准許可A國籍法第3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C集會遊行法第8條: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D社會救助法第10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受理前項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派員調查申請人家庭環境、經濟狀況等項目後核定之
【Lin Tony】評論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3 條之規定,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如果未能遵守, 下列有關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錯誤? (A)既然是「應」作為而未能遵守,主管機關自得根據本法第 6 章罰則規定科處罰鍰 (B)目前國內都會區寸土寸金,即使大型事業單位亦難遵守,故只能視為是它們之「努力義務」 (C)如能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例如與鄰近之育兒園簽約,給予員工相關之優惠措施亦可 (D)可以視情形設置托兒設施或措施,並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 答案:B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A)行政機關乃「得」依裁量權限作成裁量,依國籍法§3 規定,內政部「得」依視申請人之品行、生活上是否擁有財產、是否具有生活語言能力等,決定是否准許歸化,故外國人歸化申請之許可為裁量處分。(B)(C)(D)均「應」符合法定構成要件,並作成符合法定要件之行政處分,故皆為羈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