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馬夫人(107已上榜)】評論
(A)釋字第 380 號(畢業之條件係屬大學自治範疇,得自訂自治章則)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其自治權之範圍,應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要事項。大學課程如何訂定,大學法未定有明文,然因直接與教學、學習自由相關,亦屬學術之重要事項,為大學自治之範圍。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固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監督。」則國家對於大學自治之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大學之必修課...
【Andy】評論
C 國賠法第3條
【vivi】評論
(A) 釋字第 380 號(畢業之條件係屬大學自治範疇,得自訂自治章則)(B) 釋字第五六三號解釋大學據以做成退學處分之有關章則,應受正當程序之制約(C)國立大學地位相當於行政機關,電梯則屬國家具有管理權的公有公共設施,故可依據國賠法第三條申請國賠。(D)釋字第 684 號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