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per】評論
行政程序法123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別柏賢(被開販售請告知)】評論
補充樓上合法→廢止違法→撤銷撤銷理由為原做成的行政處分可能違法或不當,而溯及溉往失其效力 廢止理由為原本的行政處分合法,因某種原因而停止適用,不會溯及溉往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