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關於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足使相對人了解其受處分之原因事實及其依據之法令者,即無欠缺明確性原則
(B)理由是否構成瑕疵而足以影響行政處分之效力者,應就處分主旨為整體之綜合判斷
(C)應記明理由,未經記明理由者,於訴願程序終結前得為補正
(D)證據取捨之心證並非行政處分之事實或理由,故非屬應記載之事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4),B(0),C(1),D(10),E(0)

用户評論

bless】評論

行政處分如以書面為之者,依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等。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此為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最重要之部分。本款所謂「事實」係指與行政處分有關之事實,而相關事實之調查則可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至四十三條之規定為之;例如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本法第三十八條),又如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本法第...

嘴強王者】評論

有差這點分,能考上的話當然去申訴阿,沒有的話就甭浪費時間了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D明顯錯誤,A有疑義,C條文不完整,只有B比較沒有爭議選項C補上第114條(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評論

D錯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