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咩咩】評論
第 九 條(A)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B)委員之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第 十 條(C)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第十五條 (D)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分別列冊報主管機關核定。
【林怡芬】評論
(D)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必 要時得延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oxygen-123】評論
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分別列冊報主管機關核定。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必要時得延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Tai Fong Lee】評論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第 15 條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之報核程序、期限,由各主管機關定之。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分別列冊報主管機關核定。→(D)前二項考核結果,學校未依規定期限報核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學校限期辦理;屆期仍未報核者,主管機關得逕行核定。第一項及第二項考核結果,主管機關認有疑義時,應敘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期重新報核;屆期未報核者,主管機關得逕行改核,並敘明改核之理由及追究學校相關人員之責任。前項學校重新考核結果,主管機關認仍有疑義者,得逕行改核,並敘明改核之理由。主管機關就學校所報考核結果,應依下列期限完成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