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甲受乙之委託,以甲自己之名義,為乙向丙購買一部電腦,價金新臺幣 4 萬元,甲與丙因此成立一買賣契約,而未有第三人利益約款。下列有關本案之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直接向丙請求交付電腦,丙亦得直接向乙請求給付價金
(B)乙不得直接向丙請求交付電腦,惟丙得直接向乙請求給付價金
(C)丙得直接向甲請求給付價金,惟甲於給付後,無法向乙請求該筆價金之償還
(D)甲對丙固負支付價金之債務,惟甲得請求乙代其清償對丙之此一價金債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
統計:A(2),B(0),C(2),D(14),E(0)

用户評論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受任人以自己名義與他人發生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效果直接發生在受任人與他人間,與委任人無涉。受任人負有移轉法律效果的義務予委任人,此際並非民法代理一般規定適用的對象,學說稱為間接代理。按§546第二項,C正確。

【用戶】不純正工程人員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受任人以自己名義與他人發生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效果直接發生在受任人與他人間,與委任人無涉。受任人負有移轉法律效果的義務予委任人,此際並非民法代理一般規定適用的對象,學說稱為間接代理。按§546第二項,C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