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無敵】評論
第 28 條 1.因適用法令、認定事★、...
【尤瑟夫(目標113會計師)】評論
分析如下:(A) 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僅得自繳納之日起 5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本題為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稅捐稽徵法修法時所修正的部分,原先納稅義務人之錯誤確實為5年,但修法後改為10年,並且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給出15年的年限。詳情參考下列稅捐稽徵法§2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