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聖評】評論
第 34-1 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縣 (市) 議會議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黨團至少須有三人以上。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直轄市議會議員、縣 (市) 議會議員,得加入其他黨團或由直轄市議會議員、縣 (市) 議會議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議員合組政團。但每一政團至少須有三人以上。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黨團辦公室得視實際需要,由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提供之;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訂定,分別報行政院、內政部備查。
【fuzzy3763】評論
考太細了吧...
【~QQ要上榜~】評論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