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ckbin Chi】評論
第 十五 條 無法投遞之包裹,因往返詢問致內容自然變質或消滅者,中華郵政公司不負補償責任。 無法投遞之包裹經寄件人表示拋棄者,依無著郵件規定處理。
【劉凱婷】評論
第五十八條 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
【必上】評論
郵件處理規則 56 第二項無法投遞之國內函件,退還寄件人;無寄件人姓名、地址者,退回原寄郵局。但寄件人交寄時,於封面上註明無法投遞免退回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