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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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